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四批江苏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7日    阅读数: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部署,加快提升科技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四批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科技企业加速器基本条件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

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鲜明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态,已制定运行管理规范细则,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经营状况良好。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规划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增长率不低于20%,企业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对接机制,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

5.建有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6.所在地政府重视加速器建设,已制订推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基本条件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基础和核心,向前后两端延伸建立创业苗圃和加速器,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和团队全程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科技企业迅速成长壮大,帮助企业加速成长,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创业苗圃针对科研人员、大学生、留学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为未成立企业的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提高创业团队的素质和技能,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开展选苗、育苗和移苗入孵工作。孵化器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为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以及一系列基础服务,培育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速器以满足孵化器毕业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向企业提供条件设施更加完善和空间更加充足的办公场所和厂房,并引入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程试验、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人力资源、投融资服务、上市和并购辅导等专业化的服务。

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建设主体,制定可行的试点方案;已形成完整合理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管理机制,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结构和能力满足服务需求;形成一整套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的服务规范和标准。

2.创业苗圃由链条内孵化器设立,或者是在同一区域内,由链条内孵化器自建或与外部机构合作建设的众创空间。对内设的创业苗圃和市级以下的众创空间,要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能够免费为“预孵化”创业项目或团队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和设施,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年累计引入天使投资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30个,三年内项目转化为公司成功率原则上不低于30%,且后续主要入驻链条内孵化器进行孵化。

3.孵化器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在孵企业60家以上;自身具有天使投资功能,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孵化器在孵企业年毕业率不低于10%。

4.加速器原则上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可与孵化器同为一个运营主体,或与孵化器有股权或协议合作的关系。加速器企业中从链条内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30%。链条内科技企业加速器暂未获得省级确认,须同时提交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材料。

5.所在地政府重视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已制订推进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申报要求

1.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组织推荐工作由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科技企业加速器不限报。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每个设区市、国家高新区各限报1家。设区市申报指标由设区市科技局(科委)统筹安排,优先推荐具备相应条件且尚未建立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高新区申报。

2.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3.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有关申报单位提交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所有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和申请文件。

4.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汇总申报项目后,将项目汇总表随同正式申报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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