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财规[2018]1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单位、各区(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推动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精神,现制定《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动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精神,现制定《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文章来源:南京市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