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0号)、《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提供海外人才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345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市“345计划”专项办公室(下称“市专项办”)设在市人社局,负责“345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海外高端创新团队以及以柔性方式引进的外国人才。
第四条 “345计划”包括3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称“3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计划”),以及海外专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计划”)。
第五条 我市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
(三)“3计划”和“5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属中方控股(占股51%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类企业;
(四)“4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企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中方控股(占股51%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2.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中明确的“4+4+1”主导产业;
3.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4.企业为创新团队配套的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六条 急需紧缺外国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外国国籍,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特别优秀的,如身体健康能胜任其所从事的岗位,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前在我市工作不超过1年;引进后能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且所从事的工作应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
(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C类人才的认定标准。
2.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优先支持引进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的外国专家。
4.创业类外国专家应具有国(境)外海外创业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5.其他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 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创新团队由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组成,人数为3—5人,其中,带头人应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核心成员中至少1人应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团队带头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核心成员不超过55周岁。年龄以申报截止期为计算依据。特别优秀的,如身体健康能胜任其所从事的岗位,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四)应为我市企业新近引进,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均不少于6个月;
(五)团队成员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关联性或互补性,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并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基本相符。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能够填补市场空白,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六)团队成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且精通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海外专家工作室除符合本文第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引进在科研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为工作室做出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外国人才。每年引才不低于10人次,每年引进的外国人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外国人才工作,关心外国人才工作生活,工作室建立规范,外国人才满意度高,且在引才聚才上发挥显著作用;
(三)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能力水平,承担的项目应符合我市“4+4+1”主导产业领域。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市专项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申报和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专项办负责制定“345计划”年度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及部门初审。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择优推荐的名单并上报市专项办。
(三)资格认定。市专项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审核用人单位注册信息、法人资格、股权机构、社保及纳税情况、行业资质、遵纪守法情况等,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资质、背景信息、出入境记录、知识产权情况、社保及个税情况等。
(四)专家评审。市专项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人才、团队及项目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进入实地考察的用人单位名单。
(五)实地考察。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六)审定公示。市专项办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结果,拟定推荐入选“345计划”的名单,报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入选;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专项办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入选名单确定后,由市专项办正式发布入选通知。
(七)“4计划”入选企业及创新团队,应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在入选后1—3年中,向市专项办提请中期评估,在入选后的1—5年中,向市专项办提请结题验收,市专项办根据企业申请,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评估验收结果报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条 “345计划”实施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用人单位按申报公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专项办,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按属地原则报江北新区、所在区(园区)人才主管部门,经江北新区、所在区(园区)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专项办。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
(一)根据外国专家服务时间、项目执行进度及绩效,据实对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家的,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每年每人最高60万元的引才补贴,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薪(不超过实际支付的60%)、绩效奖金及用人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的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排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凡引进海外高端创新团队的用人单位,按项目进度给予用人单位500万元项目资助,按到岗资助、中期评估、结题验收4:4:2的比例分期拨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
(三)对挂牌成立的海外专家工作室,根据研究方向、产业性质、实际投入和交流规模,择优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启动经费。对工作室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参照国家引进外国人才项目支持政策,据实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用人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的柔性引才经费,用于外国人才生活津贴、国际旅费补贴等经费,经费补贴时限最高可达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
(四)上述相关经费,用人单位涉及市属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用人单位涉及企业的,由市财政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负担,江北新区由其财政全额承担经费。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按规定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园区)。
遇有现行政策与本规定的类同事项,按资金从高原则,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优先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等。优先推荐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及省市“友谊奖”等。(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将入选“345计划”的外国专家和创新团队,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扶持范围,享受D类以上人才安居政策。“5计划”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相应人才安居政策。上述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政策获得期前,用人单位应结合项目开展实际,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住房和人才公寓保障。(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人社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
第十四条 蓝卡服务。为外国专家和创新团队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提供生活服务保障,在户籍、住房、就医、参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海外专家工作室应为柔性引进的外国人才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社保中心)
第十五条 居留与出入境。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开辟来我市管理服务“绿色通道”,办理人才(R字)签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境后可办理最长5年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凭居留许可或护照申领南京市民卡(A卡),享受市民权益。对需在本市永久居留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局逐级报请公安部审批,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社保中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345计划”纳入我市人才工作考核体系,由市人社局制定目标,分解任务,报市人才办。组织对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运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
第十七条 做好“345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第十八条 建立“345计划”诚信档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有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或违规挪用资金的用人单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做以下处理:(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信息中心)、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园区))
(一)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政策兑现服务;
(二)追回部分或全部市、江北新区、区(园区)财政已拨款项;
(三)通报省市相关部门,5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我市人才、科技、产业等相关项目;
(四)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并以适当方式向海内外公告。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江北新区管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专项办及相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各部门承担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入选“345计划”的用人单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追踪问效工作。并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345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报评审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
附件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申报评审流程图
政策办理信息
一、提交材料清单
(1)申报公函
(2)用人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保和税收缴纳证明、企业资质证书等。
(3)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学位或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项目合作意向书、项目计划书、社保或税收缴纳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
以上材料应提交原件至初审部门验看,复印件一式五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签名
二、办理地点
北京东路63号人才大厦一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三、办理部门
“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3151772、83151773
四、办理时限
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20个工作日、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