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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合辑】2019年6月份第一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6月3日——6月6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数字化课程制作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940STC7027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白日梦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昌平三中西侧2幢一层06

被投诉人1: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

投诉人2: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代理机构随意更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及磋商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第八批)项目(B包)(以下称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同时,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大学新鲜蔬菜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90268HW043100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吉林省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配送门市35

被投诉人1:吉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

被投诉人2:中资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1-217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京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吉林京天)

  址: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四楼4009

相关供应商2:长春市广吉现代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春广吉)

  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冈路63号(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院内)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供应商吉林京天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具备投标资格。2.中标人长春广吉提供的“2012年度全省商贸物流优秀企业荣誉涉嫌造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华社全媒体供稿及电子商务平台项目计算支撑平台设备采购子项(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12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航天星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10号楼东一门东215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称东华软件)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1501

当事人:新华通讯社办公厅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57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东华软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采用国产自研管理芯片的要求。投诉事项3-6为:东华软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鉴于招标文件规定国产自研缺乏相关依据,不再对投诉事项12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八百六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资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PPYZ-2018-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邮盛印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崇州市崇阳街道石埂村一组

被投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以投诉人《印刷经营许可证》未经年检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来源:中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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