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医疗卫生行业诚信自律,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信用办《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信用办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以及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执业(经营)活动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兑现服务承诺的能力和程度。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行业实行信用评价等级监管。本办法将医疗卫生信用分类从高到低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严重失信”(E级)等五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拟确定的信息主体信用等级的内容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信息主体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答复。建立公示前审核机制,特别对于年度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E)主体在公示前进行审慎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本区域信息主体的信用结果。
对诚实守信(A级)的信息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办理医疗卫生行政许可、享受容缺受理等优惠措施;
(二)除有因检查外,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三)优先推荐医疗卫生评先评优,荣誉称号的推选;(四)优先推荐参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等相关科研项目;(五)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科技计划立项、人才选拔培训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推荐对象;(六)其他鼓励性措施。
作者:李璞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